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动态 发布时间:2011-05-23 点击:1264

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动态

1982年国家颁布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建设一直是学术界与风景区管理部门争论不休的问题,虽然1985年国务院公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但由于风景名胜区现存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是风景区内的景观资源等学科基础知识研究的不到位,造成保护与开发争论始终不断且愈演愈烈。风景名胜区作为优秀的人聚环境,其景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景观资源本身,同时还应考虑其区域环境容量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1999年建设部会同国家质检局颁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简称《规范》)(GB 50298-1999),从技术上建立了规划的保障体系。

但是《规范》是建立在总规层面上的规划体系,很难控制住开发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因此风景名胜区规划迫切需要建立控制性详规和核心区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的发展观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遵循生态学原理,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尊重自然,维护“人与自然”系统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风景区人类聚居环境的整体质量。

20061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简称《条例》),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与自然环境及人文资源的保护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对风景区内资源认定与鉴别的基础研究不清晰,虽有明文规定,景观资源保护也难以实现。2006年初,根据新《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由建设部、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旅游局等12部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建立了“联席部审”制度。

自建立“部审”制度后,各部对风景区规划加大了审核力度,因此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景区的资源保护与项目规划、景区生态敏感度及景观环境评价等内容。较为完善的评审体系为建立风景名胜区完善的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风景区景观资源的健康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奠定科学的发展基础。

来源: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资源与旅游空间规划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