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 (袁菲) 发布时间:2018-03-23 点击:2776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导则》,巴黎2017(Post Trauma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for World Heritage Cultural Properties)
该文献缘起于近年来破坏性事件的规模、持续性和性质的扩张趋势。自然过程(如影响尼泊尔、古巴或意大利的自然灾害频发)和人类行为(如在叙利亚、伊拉克、也门、前南斯拉夫和马里等地的武装冲突),对于承载着“突出普遍价值(OUV)”同时又极度脆弱的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无论有意与无意的地方重新认识,都对恢复和可能的恢复造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影响了整个国际社会对保护和传承给后代的共同目标的承诺。常规的保护行动仅能解决遗产的部分破坏,而实际的破坏可能远远超出世界遗产指定保护的区域范畴。
在遗产保护领域,恢复重建一直是具有漫长历史的争议性话题。争论与实践的焦点一直是在阻止或延缓遗产状态恶化的同时,如何避免新的损坏或欺骗。可以看出,不同时期关于保护行动原则的声明,都是从对当时社会需要的经验和预测模型的反思中发展而来的。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出对1931年《雅典“恢复历史古迹”宪章》的原则方法进行重新评价的迫切性。这些早期宪章所关心的古迹破坏对象主要是历史纪念物,而无法预料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和重建的规模与尺度。随着战后复苏,有必要解决重建对历史中心的影响,确立重要的基本要素和干预的伦理基础。1987年,《华盛顿“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成为首个城市范畴的保护宪章,其次是2005年的《维也纳备忘录》,最近的则是2011年的《瓦莱塔原则》。
国际社会当前面临并持续反思的,是一个相当棘手的任务:如何解决今天多维挑战环境下多元文明传统对重建的理解,这一议题具体体现在了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文件》中,即从破坏中恢复不能被视为单一的承诺或定型方案,而是涉及当地居民、管理当局和国际机构共同发挥关键作用的复杂协作的进程和长期承诺。这种进一步的反思和细化不断延伸,在《雅典宪章》中,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并持续生活得到广泛承认,在《威尼斯宪章》中被加以强调,并在《华盛顿宪章》中得到大力倡导。对文化遗产的有形和无形的方面的相互渗透,特别是对于持续居住的文化环境,有必要强调新的心态、感知,和重建一套流程,并优先考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积极参与,这些考虑都应成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任何框架的基础。
这些年来逐渐形成的共识和决定——“重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并行存在,而不是相互排斥”,反映了对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OUV)”的理解和可持续维护的核心目标。文化遗产的重建是一个超约物质构成的复杂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恢复形态、功能或物理结构,还涉及振兴社区和培养多方协作的过程。
重建导则应当关注每一个特定的受破坏遗产环境的重建对策的多元化,尤其是仍有社区居民生活的区域,问题会更加复杂。要通过参考积累的行动和反思经验,来逐渐形成一个更具广泛意义的遗产灾后恢复重建框架。因此ICOMOS针对2016年召开的世界遗产研讨会上关于遗产重建导则的提议专门拟就该导则,作为用于实施的首个版本,将在实践和反馈的过程中,逐步对其进行检测、修订和完善。
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实施行动框架包括的主要内容:
(1) 对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OUV)”的定义阐述,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已知的和不断发现的。
(2) 建立文化遗产灾后状态的文件档案,包括留存的和损毁的,以及潜在对“突出普遍价值(OUV)”的新发现。
(3) 建立灾害事件的影响评估,包括对当地居民、国家和跨地区的利益相关者等。
(4) 制定一份灾后措施清单文件,针对每项灾后受损的要素提出恢复重建的各种可能选项,评估每一种选择下的行动对遗产的影响,从而确定优先选择权。
(5) 经由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核准灾后恢复的优选方案。介于世界遗产会议之间的区段,应考虑快速修订进程。
(6) 与专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共同协商制定《遗产灾后恢复的总体计划》,确定恢复和重建的目标与措施。对于遗产的物质性要素,应明确所采取的工艺、技术和实施准则。对于非物质要素,应制定监测机制,以促进社区凝聚力和可持续性,从而确保未来使用的活力。
(7) 对遗产地管理机制的修订,以此反映对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OUV)”的动态管理。
导则文件在主体实施行动框架之外,还提供了两个附件:附件1包含一系列关键参考文献,附录2是用于指导本导则条款的相关术语解释。
来源: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170619105049_download.pdf

关于遗产与民主的德里宣言,2017
2017年12月11—15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9届大会在印度德里召开,大会通过《关于遗产与民主的德里宣言》。
遗产和民主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关键要素,是所有文明实现和享有多样性、社会参与、平等和正义这一富有意义和公平的未来的出发点。遗产在世界许多地区日益遭到退化、消失、灭迹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威胁,从而使得个人、群体、民族乃至整个人类日渐贫乏;随着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蓄意破坏和武装冲突所造成的进一步威胁,遗产管理的风险应对、减灾和增强复原力极度必要。
1、为人类的共同未来管理遗产资源——价值、重要性和真实性
遗产理念的外延已极大扩展,不仅包括古迹、遗址和建筑群,而且包括周边环境,范围更大、更为复杂的区域和景观,以及其非物质的层面和多元的模式。遗产属于全民,遗产存在于各个地方——古老和现代,乡村和城市,遗产既有小型、日常和实用的,也有不朽和杰出的。遗产包括价值体系、信仰、传统和生活方式,以及功能、风俗、仪式和传统知识。遗产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加以管理,且必须考虑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不同文化表现形式相互理解和包容,相互学习、不带偏见的互动以及积极参与,加强社会纽带和减少冲突。历史场所的遗产和活力是吸引创意产业、企业、人口和游客的首要来源,也为经济增长和繁荣提供了环境。遗产依法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当尊重社区与场所之间的联系以及用途的连续性,建立透明的法规体系,赋予利益相关者以知情权,并对潜在冲突的意见和利益进行评估和平衡。
2、为遗产制定道德准则并发展教育——指导、知情决策和实践
建立道德准则以指导遗产保护和管理。道德准则的建立应包括对复杂的遗产体系和场所的诠释、改造、干预和延续,应使当地社区参与进来并考虑对特定场所演变做出贡献的历史层次。传统知识和专业技能构成了社区的重要资源,有助于增强对价值的理解、场地感和意识。专业化的教育不应沦为一般性的常规模式。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解对各层面遗产教育和培训项目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专业人士还是民间工匠,成人还是儿童。各级政府均有责任识别、评估和记录遗产场所并促进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3、促进包容性的民主社区进程——民选、民治、民享
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遗产常常为相邻国家共享或分布在较大区域,是文化影响在世界范围的体现和融合。社区参与规划、传统知识整合以及针对协同决策的跨文化对话,有助于合理解决方案的制定。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维持应当是发展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基石,将遗产保护战略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更大目标中,并提供具体指导,以保证当代介入物和谐地融入遗产环境内。
4、保证“活的遗产”的延续性——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文化场所景观与社区、传统体系和信仰一同构成了“活的遗产”和文化认同。对“活的遗产”的适当保护和管理是可以通过基于社区合作的知识与技能的代际传承得以实现的,并能够通过跨学科知识加以促进的。保护我们所继承的多元文化的、多种层面的遗产价值并将其传承给后代子孙,是我们的责任。对年轻一代进行培训,使得他们理解并保护我们所继承的“活的和共享的遗产”价值,这将使历史遗留下来的多元遗产得以传承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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