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 (袁菲) 发布时间:2013-07-12 点击:3515

伊朗文化遗产的发展:关于古老国家的政策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Heritage in Iran: Policies for An Ancient Country)
本文审视近几十年来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给伊朗文化遗产带来的不同威胁,旨在揭示现代发展理念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差异。近几十年来伊朗加快发展速度,然而现代立法和高效机制的缺失为保护文化遗产带来了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困难,不可持续的发展规划也引发了一些争论。一项关于本国语言及传统建筑艺术的调查表明,在这个拥有大量古代遗址和历史建筑的国家里,学习过去和重新思考发展概念,遏制文化遗产保护的危机是非常必要的。
全文分六个部分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绪论。在1930年10月,在伊朗西南部发现石油的20多年后伊朗议会批准了文物法,这是为了尊重自然和文化资源,并利用它们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石油的发现,改变了中东这个古老地区的命运:从地下提取的每一桶石油,都可以促进国家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但自那以后,发展一直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相对立。在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之前发展石油经济是背离可持续发展的)。然而1980年-1988年8年两伊战争,带来的对文物建筑的不可逆性损害中止了这一发展过程。战后重建阶段开始加速发展,却又给历史文化中心、考古遗址和人文景观造成了新的威胁。
1930年制定的文物法仍然作为接下来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来源。这些法律几十年来没有被审查更新,并不能恰当地应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发展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现有的法律不支持保护者阻止破坏性的发展计划。很多行政组织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不考虑保护标准,而与配套法律之间存在尖锐冲突,这有很多的实例。大量的围绕着国家和城市发展计划进行的大坝建设项目及伊斯法罕历史中心的地铁系统,都属于这些例子。
伊朗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世纪后,还没有一个整体的可以平衡发展与保护之间矛盾的方法。在这个拥有大量古代遗址和历史建筑的国家里,仍然存在着重新思考发展概念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发展及其对文化遗产的威胁。在1920-1930年,伊朗得到了较快发展。虽然,在这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了一定的关注,但还是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及古迹遗址遭到破坏。到1960-1970年代,现代主义建筑和国际风格占据了伊朗的城市天际线,传统的建筑形式及建筑材料被忽视遗忘,运行了2000多年的坎儿井地下供水系统也被破坏,转而成为了城市的污水处理设施。传统文化遗产遭到了灾难性的破坏。
第三部分:大坝建设——古代遗址新的威胁。在最近几十年,伊朗的大坝数量增长了近10倍。许多环境保护者和考古学家认为大坝建设会给环境和古代遗址造成不可逆性损害。在伊朗西部,包括旧石器时代、青铜及铁器时代等在内的大量古代遗址已经被大坝建设项目所破坏。同时,大坝建设对自然资源和景观也存在着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城市项目。文化遗产不仅受大坝和道路建设的威胁,也处在不同的城市发展项目的危险中。如伊斯法罕的地铁建设及其他的一些城市项目,就给三十三孔桥和阿提克广场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当今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大量古代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被忽略了呢?
第五部分:现代立法的缺失。只有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文化遗产才具有有形及无形的意义,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受人重视。在伊朗,加快发展速度必须审查现行的文化遗产法律。而且,伊朗议会和其他组织不能仅仅审查未发生的,更应该关注现行法律的空白给文化遗产带来的进一步损害。
第六部分:传承与发展,一场关键的辩论。经过分析威胁国家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在的问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伊朗,如何确立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及如何使这些遗产成为国家发展的动力?转向初始阶段,伊朗国内第一个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件被批准已经超过80年,并且后来的法律都是在最初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如上所示,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伊朗国家遗产名录中文化遗产一项被删除。效率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导致大量的开发项目存在忽视历史名城中心经济、社会及文化价值观的可能性。
当可持续发展理念还未在全球得到推广时,在伊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已经被批准。然而,在这些法律中,并没有提供一个让这些文化遗产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可行性方式。历史悠久的城市建筑和城市中心其如此。虽然法律一直强调保护这些历史文化中心的必要性,但并没有成功的提供一个方式来保护它们。城市管理者们一直抱怨保护历史文化中心需要的资金超出预算,因此这些城市建筑无力抵抗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恶化,当它们已经恶化或无用时,就被城市管理者们以合理的方式拆除。
根据2011年伊朗第五发展规划第171条规定,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及所有城市每年必须恢复10%的已经恶化的城市结构。在这里,法律并没有明确强调历史中心和文化遗产,它只是指“恶化的城市结构”而不是历史中心或文物建筑。尽管恢复废弃的城市构造和城市中心的策略对于城市空间的利用来说是恰当的,但如果法律和第五发展规划特别强调振兴和恢复历史文化中心,可能会更有效果。遗憾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伊朗文化遗产和旅游组织(ICHHTO)的作用。第五发展规划时期,被认为是实现政府和民间文化遗产组织参与维护历史中心,使其融入到当代城市生活的最佳时机。政府允许所有的政府组织、部门和办公机构购买历史建筑。这种情况下,伊朗的文化遗产和旅游组织应承担起这些财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在这项法律规定中,一项修正案使这项“权利”转变成“义务”。 每年,国有机构花部分预算购买或建造新建筑。如果法律要求他们支出这项预算的一部分购买和再利用历史建筑,就能够保存大量的文化财产。当然,这个方案不能拯救所有的历史建筑和历史中心,但能够提供一个再利用这些宝贵建筑的策略。这项策略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效益。与建设新建筑的成本相比,历史建筑再利用,其经济效益与法律效益更加平衡。这项决议的文化与社会效益毋庸置疑,因为它有助于保护城市的历史特性及把公民和共有遗产联系起来。
伊朗已经过了能耗极其廉价的阶段。2011年,政府取消了实行了几十年的能源补贴政策,导致能源价格大幅上扬。1990年,伊朗发布了新的国家建筑规范,其中第19条就涉及到建筑节能方面。然而,在实施的14年后才只有国有建筑及德黑兰的建筑被强制执行规范。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变,否则伊朗将在未来几年内面临能源匮乏的危机。
除为建筑节能启用新的规范之外,也可以从传统的区域结构中得到很多重要的经验教训。最简单却被遗忘的经验就是环境、气候和自然的兼容性。对伊朗传统乡土建筑类型的研究表明,在伊朗高原新的建筑形式总是与气候类型联系在一起。因此,关于遗产的反思将会使人们对当地建筑产生新的理解。现在,不考虑环境和气候特征且浪费资源的建筑模式,正在向全国扩散。考虑到建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新的应对现今需要的建筑模式将是多种多样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味模仿传统的形式和结构,而应该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
无论如何,法律应当支持目前态度的转变,这意味着承认文化遗产对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法律应该在规划阶段就认真的约束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研究在内的所有开发项目,以防止出现任何损害文化遗产的可能性。在伊朗,文化遗产面临着来自立法和行政威胁其传承的危机。一旦这些威胁被解决,来自于文化传承的经验将有助于伊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扬。
来源:ROUHANI B.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heritage in Iran: policies for an ancient country[C]. // ICOMOS 17th General Assembly, Paris, France,2011-11-27——2011-12-02.http://openarchive.icomos.org/
(供稿:罗江平)

《管理世界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
(Managing Natural World Heritage,UNESCO / ICCROM / ICOMOS / IUCN, 2012-06)
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是由三个咨询机构共同承担:ICCROM(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作为公约秘书处。2006年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首倡了关于世界遗产主题资源手册的编撰出版事宜,并在接下来几年的委员会上逐步推进而成形的。资源手册的目的是为缔约国的遗产地文物保护部门,地方政府,遗产地管理人员和当地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针对性的指导。通过提供知识援助,以提高世界遗产的有效的管理。该系列手册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用户友好型工具,以促进对世界遗产管理的能力建设和深刻认知。可帮助用户通过独立学习来理解公约文本和实施操作指南。该系列资源手册的主题分别为:2010年的《世界遗产风险管理》、2011年的《世界遗产预备提名》、2012年的《管理世界自然遗产》(即本期),以及之后还将推出的《管理世界文化遗产》。
本期资源手册分为六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概况和术语解释。本手册主要提供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的建议,着眼于对重点保护区的一般问题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手册主要面对的使用者、世界遗产的背景、资源手册的范围和目标、遗产管理的核心资源,以及相关的术语。
第二部分:环境背景。在制定有效的遗产地管理时,深入了解一个世界自然遗产的背景环境是首要环节;明确这一自然遗产地的价值及其意义,对于发展策略和威胁评估,以及如何更有效的提升,都及其重要;如何将遗产地社区的居民合理的纳入到遗产管理中来也是需要聚焦的重要议题。具体内容包括:世界遗产公约的关键概念——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的认定和阐述、世界遗产面临的威胁、险境中的世界遗产、对遗产地本地社区的关怀等。
第三部分:遗产地管理规划。具体内容包括:规划过程中的法律框架、管理规划、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世界遗产的边界等。
第四部分:能力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可持续的财经政策、对世界遗产地的资助、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等。
第五部分:管理过程。本章介绍了与公约的实施紧密相关的三个领域的世界遗产管理,包括:可持续利用和利益共享、世界遗产教育及其阐释与展示方案、世界遗产旅游等。
第六部分:提供的结果。包括:对世界遗产地的监测、研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报告,以及监测管理的有效性等,从而帮助遗产管理者和具体工作者评估他们的整个管理系统,以确保其遗产地管理是朝着一个既定的示范模式而努力的。
来源:http://whc.unesco.org/uploads/activities/documents/activity-703-1.pdf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空间信息技术用于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监测和保护在国际上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主管世界遗产工作的UNESCO自2001年开始,便与相关国际机构发起了“利用空间信息技术监测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开放计划”。同年,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国家文物局遥感考古联合实验室正式成立,在国际国内开展了系列活动,并于2005年加入了上述“开放计划”。
在多年工作基础上,中国科学院于2007年5月向UNESCO提出在北京建立“国际自然与文化遗产空间技术中心”的建议,获得UNESCO支持。该提案于2008年获执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获UNESCO第35届大会批准,2011年6月正式签署协议,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全球设立的第一个世界遗产空间机构——国际自然与文化遗产空间技术中心。
2011年10月,国家文物局委托(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承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为建设覆盖全部世界文化遗产和混合遗产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现动态信息监测和预警管理,对遗产地保护监测现状问题与建设需求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提出科学的体系建设框架与方案,并对体系建设的时序和周期进行合理计划。
该规划应在开展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监测现状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进行总体规划,明确体系构成与主要内容、确立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级机构建设目标、设立监测指标体系框架、提出信息系统建设策略与要求、制定相关的研究和宣传计划、划分建设阶段并明确重点任务、提出实施保障。规划成果包括《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总体规划》文本、专题报告、基础资料汇编。
按照“十二五”建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的目标,2011年至2012年的工作以编制总体规划、开发基础软件、开展试点项目为主,2013年至2015年为项目全面实施阶段。截至目前,已编制完成《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并在部分遗产地启动了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目前,敦煌莫高窟、苏州古典园林等部分世界文化遗产地已初步建立了监测工作机制和技术平台,开展了一系列针对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基础性监测。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网站、国家文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