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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动态 发布时间:2011-05-09 点击:2122

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动态

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新举措和新任务。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061011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以及工作组织和要求。工作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610-12月,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形成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第二阶段为20071-12月,其中在9月底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国主体供能区划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2007726日,《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该项工作的要求,明确指出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同时,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开发与发展、政府与市场、局部与全局、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稳定与动态调整间的七大关系。该《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部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并且需要明确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涉及到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七个方面。

其一,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其二,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其三,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其四,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其五,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其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其七,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根据国务院的《意见》要求,该项工作成果将于今年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应于2008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国家和相邻省(区、市)进行衔接,并于200811月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从近期的动态来看,在“分类政策”设计的同时,“空间划分”工作也在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东、中、西、东北等区域已经有8个省份开始了试点工作。

可以说这是国内首次在如此高的层面上以空间为主要线索,从多个视角和空间层面上综合化地统筹各项政策和政府工作,全面推进协调发展。

来源:http://www.sdpc.gov.cn/